海绵城市建设“时间表”确定:2030年80%城区以上面积达成

2015-11-11 15:09:59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与此同时,正式确定了推进“时间表”,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据经济参考报11月5日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与此同时,正式确定了推进“时间表”,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对此,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表示,我国城市建设,屋面路面等过度硬化,改变了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70%以上降雨形成径流,导致城市“大雨必涝、雨后即旱”并引发水生态恶化。因此,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问题时提出,要将70%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解决城市“大雨必涝、雨后即旱”问题。
  而对于执行的时间表,陆克华指出,“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目标,但是只能往前,不可能往后。”
  根据指导意见,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此外,在完善支持政策方面,需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融资支持。要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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