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发布

2015-09-14 22:30:41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直辖市规委、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经商水利部、农业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部署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水利、农业等部门抓紧指导督促本地区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指导各城市编制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包括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整治达标期限等),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2015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接受公众监督。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部门要汇总本地区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于2015年11月底前通过“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sxm.cin.gov.cn/)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强化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考核与监管

  自2016年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通过“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抄送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接受公众举报;共同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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