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类建筑规范(给排水部分)

2014-07-13 16:16:47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给水排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第5.1.2条 给水。  
一、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以满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当仅有一条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时,应按有关防火规范和生活供水要求设置蓄水池。  
二、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注:食堂、洗衣房、游泳池、理发室及职工用水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执行。  
三、客房卫生间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的静水压,最高不宜超过350kpa(3.5kg/C㎡),水压超过上述规定时,应考虑分区供水或设减压装置.  
四、水箱间和水泵房位置应尽量避免与客房及需要安静的房间(电子计算机房、消防中心等房间)毗邻,并应便于维修和管理。泵房及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震措施。高层建筑的水泵出水管应有消除水锤措施。  
五、贮水池、高位水箱应有防污染措施,且容积不宜过大,以防水质变坏。  
六、采用非饮用水做冲洗和浇洒等用水时,应有明显的标志,非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  
第5.1.3条 排水。  
一、排水系统应根据室外排水系统的制度和有利于废水回收利用的原则,选择生活污水与废水的合流或分流。  二、地下室排水泵宜采用潜水泵,自动开、停。  
三、厨房宜采用明沟排水。  
第5.1.4条 热水。  
一、热水系统应优先采用废热和城市热力管道为热源。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但一、二级旅馆建筑应有备用热源。加热设备宜采用容积式热交换器,并有一定贮备量二、生活热水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注:
①食堂、洗衣房、游泳池、理发室及职工用水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执行。    
②表内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在表5.1.2生活用水定额中。    
③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根据使用热水的计算单位数、用水户额计算;四、五、六级及用于会议的旅馆按卫生器具数、同时使用百分数计算。  
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加热前是否需要软化,应根据水质、水量、使用要求等确定。  
四、热水系统各用水点处的水压应与该处冷水水压基本相同,高层建筑热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与冷水系统相同。  
五、热水管道应设机械循环系统,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连续供应热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宜定时供应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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